斗六市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作業及委員出席費支領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2日斗六市民字第0970000054號函頒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斗六市民字第10000112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 24日斗六市民字第10100297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斗六市民字第1040013479號函修正
第一條 為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並便利民眾聲請調解案件,訂定本支領辦法。
第二條 受理調解案件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支領出席費:
一、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經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委員三人出席,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之案件。該案調解之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二、至調解委員會或其他適當處所聲請調解,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指定之調解委員調解成立
並經法院核定之案件。
第三條 民眾至調解委員會聲請之案件及法院轉介案件,除兩造當事人同意指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
調解外,其餘案件由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委員三人出席調解。
第四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每月月底前排定下月委員輪值表,每日安排三位委員值班,除民眾指定委
員調解之案件外,其餘案件由值班委員進行調解。
第五條 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有未合本辦法規定者該案件不予受理,亦不送法院核定。
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通知委員值班,如委員經安排值班而不出席,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予解聘。
第七條 本辦法提經市務會議通過報請縣府備查後由市長發布或下達,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