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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辦法

 95年7月3日斗六市行字第0950015861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重製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以下稱本所)政府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本所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第四條 本所受理提供政府資訊申請後,由本所承辦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其申請書面資料或程序不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載明理由駁回申請。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內容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情形之一者,本所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第六條 申請政府資訊之申請人,以行政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並應檢附證明文件,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第七條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為之。

申請人委託他人者,應提出委任書(詳如附件二)。

第八條 本所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詳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敍明應用方式、時間、地點、連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證明文件。

(二)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及法令依據。

第九條 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閱覽、抄錄、複製或重製政府資訊者,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輔佐人以一人為限,其閱覽、抄錄、複製或重製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第十條 政府資訊經電子儲存者,其提供時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政府資訊提供方式,以本所現有設備為限。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重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再續一次。

第十二條 閱覽或抄錄政府資訊,每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十三條 複製或重製政府資訊,依檔案複製或重製收費標準表(詳如附件四)收取費用。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