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文書流程管理,提升公文品質及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類公文處理時限: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 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二)限期公文:
1.文內如有二個限辦日期,以最後時間之限辦日期為限辦日期。
2.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視為普通件但仍應儘速辦理。
3.變更來文所定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通知總收發人員變更處理時限。
(三)陳情案件:
1.人民陳情:10天
2.人民申請:10天
3.證明申請書:21天
4.申報書:30天
(四)專案管制案件:依市長批准之時限辦理,並須訂定作業時程計畫及預定完成時間。
(五)特殊案件:由權責單位訂定管制規定陳請市長核定後自行列管,按月陳報案件執行進度並副知行政室。
(六)訴願案件: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七)會議紀錄及出席會議報告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會議完畢後二日內簽陳。
(八)民意代表質詢案件:應依限辦結,不得辦理展期。
三、各單位受會公文之時限:
(一)最速件:一小時
(二)速 件:二小時
(三)普通件:四小時
四、展期:承辦人員因公文案情複雜、費時或其他特殊因素無法於處理期限前完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展期:
(一)十日以內:承辦人員應報請單位主管核准,並自行列管與稽催,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十日,並由承辦單位列管與稽催。
(二)廿一日至三十日:應簽經主任秘書核准後,通知行政室更新預定完成期限,並由行政室列管與稽催。
(三)三十日以上:應由市長核定,並由行政室列管與稽催。
五、專案管制規定:
(一)凡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應填具「專案管制案件申請單」(如附表一)敘明辦理事項等作業期限及預定完成期限,由單位主管審核,簽會行政室,經市長核准後列入管制。
(三)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及民意代表質詢案件不得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四)專案管制案件申請單應併同公文陳核,附於文案卷歸檔,同時影印二份,一份併公文影本送行政室登錄列管;另一份由單位自行留存,以備查考。
六、公文改分:
(一)業務單位收到非該單位應辦公文時,應立即改分,若於次日改分應填具公文改分
單(如附表二),敍明原因經單位主管核閱後,立即送行政室總收發辦理改分,
不得留置,逾時者視為延誤情形,予以口頭警告或簽請處分。
(二)為落實本所「不二次改分」規定,受移單位對於前開改分公文如有意見,應立即
填具公文提陳單(如附表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陳請主任秘書裁定
承辦單位,經裁定後不得再有異議。公文改分至遲應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
(三)時效統計以原登錄總收文日期為準。
七、作業管制與清查:
(一)作業管制:公文處理過程中收文、分文、承辦、會稿、核稿、決行、繕校、監印、發文、歸檔等全部流程,均納入資訊系統作業管制;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簽章,並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二)清查
行政室:每月負責清查各單位未歸檔公文辦理情形,檢查有無延誤、漏失情事,提供檢討改進。
八、各級人員權責劃分:
(一)單位主管:
1.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單位逾期案件未辦展期者,應即督促承辦人員,並予告誡。
2.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期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避免積壓公文。
3.屬員職務異動時,應清查其所承辦之公文,督促辦理並確實移交,如疏於督查致有延誤時,亦應負責。
(二)承辦人員:
1.對於承辦之公文,應注意時效(未能於限辦日期前辦結應辦理展期),於陳核、送會時,主動追蹤進度,必要時親自持會。
2.於請假或公差時,職務代理人應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延誤時效。
3.收到非屬本單位業務之公文時,應立即改分,若於次日改分應填具公文改分單,送總收文人員改分。
(三)單位傳遞人員:
應告知傳遞人員隨時傳送公文,不得留置。
(四)行政室稽催人員:
1.每週列印一次各單位逾期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如附表四),送承辦人員辦理清查、展期或催辦。
2.辦理專案管制案件之列管。
3.行政室每月彙整前月收文六日內未辦結且未辦理展期手續,或雖曾辦理展期但於展期期滿仍未辦結者,填報「逾期處理公文統計報表」(如附表五)陳核。
4.彙整統計本所各單位每月公文處理時效表陳核。
九、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依行政院編定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十、查考:
(一)定期:
1.每日: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每日查考公文處理事宜。
2.每週:行政室稽催人員應檢查有無逾期未結案件情事。
3.每月:行政室彙整前月對逾期處理案件,填報「逾期處理公文統計報表」陳核。
(二)不定期:
行政室視業務需要,抽查各單位之公文。
十一、懲處:
基於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各單位承(會)辦公文,逾限情形嚴重,經調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逾限未滿七日者,由單位主管予以告誡。
(二)逾限七日以上,未滿十四日者,申誡壹次。
(三)逾限十四日以上,未滿廿一日者,申誡貳次。
(四)逾限廿一日以上者,記過壹次。
(五)其他因懈怠職務、執行職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等者,將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懲處。(如附表六)
十二、本要點提經本所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