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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官姚鴻的故事

好官姚鴻,先民景仰
台灣雖屬海疆重地,但在滿清時期,官吏的俸祿非常輕微,尤其是地方官員的待遇更低,如按舊制,知縣的年薪才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釐,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兵役約二兩每月另配米三斗,實在上不足以事父母中不足以資衣食,下不足以蓄子女。
到了乾隆八年,基於「百官不能副養贍養之資,難責以廉勤之操」,開始奉旨增加「養廉」,知縣每年八百兩,縣丞及巡檢各四十文,那時後的錢,一兩銀子值錢三千文,每一銀圓可換錢二千文,而價是一斗米二百丈,一斤肉四十文,如果依照我們現在的物價推算,當時一位縣丞每月的總收入,還不到新台幣一萬元,和二職等的公務員差不多呢。
根據台灣通史中表示,官有餘俸,而後可以講吏治因為當時官俸偏低,所以政治風氣敗壞,「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所以民間常存「敲骨吸髓」之告,通史中形容滿清的官場云:「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簡單的說,清代在台灣的好官不多,薪俸雖不高,卻是肥缺,所以才「人心散而盜賊起」,禍變不已,官吏不得善終,被劾革或殉職認內的,不乏其人。
斗六門堡,自清代乾隆二十六年起設官職,到'光緒二十一年,歷時一百三十四年,斗六門巡檢先後有九任,在分縣時期有二十四任縣丞駐署,雲林縣治遷到斗六堡後,但也歷經四位知縣,統計史料顯示,總共總共三十七位父母官,任期在十年以上的,只有首任縣丞'章玉植,九任縣丞羅道(安徽歙縣人),十九任縣丞姚潼三位而已,殉於任內及被免革的有五位,真正受百姓景仰稱頌的好官,首推第十五任的縣丞姚鴻,任期僅三年,政績斐然。
姚鴻,是江蘇昭文縣人,道光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公元一八四五年至一八四八年)署斗六門縣丞(嘉義縣斗六門分縣),兼任彰化縣斗六門縣丞,受民眾愛載,是一位愛民的好官,曾立「示禁」的石碑在斗六福德宮路側(如今仍在,但字跡以斑剝不清),碑高一百十公分,寬五十三公分,厚十一公分,碑文如下 :
嘉義縣斗六門分縣加三級記錄三次記大功十四次姚為 勒碑示禁藉差擄強事,本月初九月據生員總理張鐘,張肇基,張祖臺,王濟時董事部中流行既通保紳嗜鋪民呈稱,竊斗六街近有地棍,自稱縣差幫夥,在街中曲巷,伺擄行人,本日惠來厝莊周姓銀被擄劫,本街張姓,南和街李姓亦被擄獲勒索,查詢無票,被斥星散,似此地棍擄搶,不異分肥,若不亟除,恐成巨害,僉乞示禁居辦等情前來,特此除申請 道憲 府憲及移縣並飭差嚴拘外,合亟示禁,為此示仰所屬地方人等知悉,自示以後無論何處,縣差幫夥並無牌票,及有牌票而非命盜重情,敢在街巷噓場混蒘勒索者,許居民總董鄉保等鳴眾綑赴本分縣,以憑訊辦,俾除民害,而靖地方,各宜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日勒上石斗六界達嘉,彰,為南北咽喉,當時盜匪出沒靡定,強劫頻聞,姚鴻 仿照江蘇「一文緣」辦法,勸民眾每日捐錢「一文」,存殷實業戶處,充為補盜之需,實施清庄聯團,以一保或二保為管區,以四'庄或五庄為一甲,公約條議,各要地均設有守監望,若發現盜賊,鳴鑼為信號,鄰境順次應之,以便發揮守望相助保家保鄰的力量,並規定擒獲盜匪現行犯,賞錢六千文,若補盜而不幸傷亡,也有撫恤規定先賢倪贊元著的「雲林采訪冊」(光緒二十年任本縣儒學訓導,在職半年而已)中,記載姚鴻謂 : 「居官廉名,安良除暴,嘗慮差役過多,藉端勒索,為之裁派差名,減輕差費,凡有益於地方之事,莫不認真整頓,以期成效,若夫倡修廟宇,捐建廟橋粱善事,猶其餘事,士民愛之,奉公祿位於受天宮,更置田租十八石,遞年演戲恭祝,俾垂不朽。
受天宮舊址在縣城北, 前後兩楹。前祀開台聖母六尊,後祀子,佛祖及姚鴻祿位,日本人唯恐該廟香火鼎盛而存民族意識,在民國二十七年,找藉口予以無情的拆毀,姚公祿位神牌以及石刻祿位捐典香田記事俾,均遭劫而下落不名,現廟址在林頭里,是民國六十五年由地方紳士捐資覓地重建。
姚公堂妹姚莉,是嘉義縣斗六門分縣第二十一任縣丞,為官亦有循聲,在職三年(光緒六年至九年),頗獲民眾敬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