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業經雲林縣政府111年11月18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10244A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1份。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一、修正「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業經雲林縣政府111年11月18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10244A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1份。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