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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111年公共藝術審議會訂於5月及11月召開,請興辦機關掌握期程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議,請查照。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一、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及第2項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審議會之職掌如下:…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及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

二、依上述規定,興辦機關應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至本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並現場報告,經審議會同意後依據計畫書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本縣111年公共藝術審議會時間訂於5月及11月共計召開二次,確實日期另行通知,請欲於5月提送計畫審議之興辦機關於111年4月22日(五)前函送計畫書一式13份至本府,請興辦機關掌握期程,以利落實及推行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