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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殯葬管理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民政篇-案例類型

殯葬管理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一、案情概述

張杉係○○區公所臨時人員,辦理殯葬業務及協助人 民處理喪葬事宜,擔任墓納骨堂(下稱○○公墓)管理員, 負責辦理塔位申請、入塔登記等行政工作。張杉因個人生活 開銷花費入不敷出,竟利用身為○○公墓管理員之職務上機 會,竟向塔位申請人代收規費,佯稱應直接向其繳納規費, 共得手新臺幣(下同)27 萬 6,000 元挪為私用。張杉為取信 於申請人李賜,未經○○區公所授權或同意,以其職務所掌 之公墓管理員職名章,及自行刻製偽造○○公墓戳章,蓋用 印文各 1 枚,偽造公文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 紙,持以交 付申請人李賜行使之。

二、風險評估

(一)利用民俗禁忌,不按流程標準: 殯葬業務雖與民眾生活相關,然民情對此諸多禁忌, 因此易有不肖管理人員利用喪家突逢變故急於處理 後事,無法詳查入塔程序及規費收費標準,浮報並詐 取相關費用。(二)納骨設施使用狀況與登記不符: 部份不符情形雖多為管理人員疏忽所致,惟其中可能 隱藏有一塔多賣或盜賣之貪瀆風險。 (三)法治觀念不足,人員久任其職: 因傳統禁忌思維,使得文官體制人員較無意願擔 任 殯葬業務,因此服務人員通常以技工、臨時人 員為 主,往往對法令認知有所不足或個人操守、 財務不 佳,久任職務即易生積弊。

三、防治措施

(一)推動收費公開制度: 建議應完善殯葬規費行政透明措施,除將收費標準及 流程以告示牌或網路公示外,並製作各規費價目表公 告於設施顯著之處,且案件辦結後應主動寄送收費明 細予喪家供存查核對,以避免不肖管理人員或殯葬業 者巧立名目加價情事。 (二)加強辦理業務稽核以強化內控機制: 避免因管理人員久未職期輪調太過熟稔業務而欺上 瞞下,甚至違法亂紀,因此應每年固定盤點,發現潛 存缺失,並組成常態性稽核小組,每年實施定期或不 定期清查,以防杜弊端。 (三)落實申辦案件審核之覆核機制: 殯葬設施管理員辦公廳舍多未與其主管人員設於同 處,其時間與空間上之落差,易生潛存違失風險,應透過完善之覆核機制,藉以消弭內控機制之闕漏。 (四)簡化繳費流程及採用刷卡收費方式: 建議應繳費簡化流程,避免民眾索取繳費單、入塔許 可、前往繳費等來回奔波,去除無謂之程序,並將業 務集中於一處申辦,且為及時查核比對殯葬服務入塔 繳費數與規費繳庫數目不一致情形,可使用刷卡繳費 方式代替人力繳費方式,避免造成民怨,提升民眾滿 意度外,減少業務承辦人員上下其手之空間。 (五)改善工作環境,實行職期輪調制度: 建議改善工作環境並研提工作獎勵機制,以提高同仁 留任意願,並實行職務定期輪調制度,有利業務推動, 提升服務品質。 (六)建置電腦管理系統: 設置公立納骨設施外部網路查詢系統,使民眾於外部 網路直接查詢塔位狀況,並顯示空塔位數量,藉由顏 色區分無人使用、預定尚未付款或已登記且入帳之塔 位使用狀況,並定期更新尚未出售櫃位之數量及其位 置供民眾查詢,避免管理人員私下販售塔位及牟利之 可能性,亦可達到外部監督的效果。

四、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