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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務員行政倫理規範第 8 點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 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 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 李下之聯想。 例如: 1.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2.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5.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6.警察與黑道。 7.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 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 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8.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9.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10.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