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辦理。 二、提醒「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業於109年2月18日修正適用,增訂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亦須事前申請赴大陸。 三、近幾年有部分機關人員赴陸返台後,未依相關規定填報返台通報表,請同仁務必依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