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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廉政宣導─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1.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2.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