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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崁頂鄉長林○華及代表會主席郭○良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1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行政室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崁頂鄉長林○華及代表會主席郭○良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1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一、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如下:

(一)鄉長林○華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

(二)代表會主席郭○良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及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

(三)公務員林○明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四)廠商許○中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五)代表會人員陳○辰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六)行賄民眾羅○立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七)行賄民眾鍾○汝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八)公務員徐○祥處免刑。

二、涉嫌事實:

(一)人事任用案違背職務行、收賄部分:

      林○華自民國106年至107年間,親自或透過郭○良,與民眾羅○立、陳○玉、鍾○汝等人期約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之賄賂,內定特定人員錄取為崁頂鄉公所正式清潔隊人員,嗣再收受前開民眾交付共400萬元之賄款。

(二)崁頂鄉公所堤防採購案圖利部分:

      林○華與崁頂鄉公所公務員林○明、徐○祥等3人,自105年至108年間,於崁頂鄉公所辦理之105年至108年堤防工程採購案,分別以洩漏採購案相關資訊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圖利洲○協會及港○協會取得上開堤防採購案,圖利金額共計153萬56元。

(三)崁頂鄉公所環境整修工程採購案洩密部分:

      郭○良及崁頂鄉代表會人員陳○辰於106年間,以洩漏投採購案相關資訊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予廠商富○土木包工業人員,使富○土木包工業得標崁頂鄉公所辦理之2件環境整修工程採購案。

(四)相關工程採購案借牌、圍標部分:

      郭○良與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鄧○賢,自105年至107年間,約定由郭○良向鄧○賢借用富○土木包工業之名義,投標(1)○○殯儀館屋頂修繕等工程採購案、(2)○○服務中心屋頂防水暨周邊環境保固改善工程採購案、(3)○○○○活動中心圍牆及大門增設工程採購案、(4)港○國小運動場整修工程採購案、(5)「僑○國小網球場整修工程採購案、(6)墾○國小莫○蒂、馬○卡及梅○颱風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案。又郭○良恐「墾○國小莫○蒂、馬○卡及梅○颱風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案」及「佳○鄉玉○國小操場跑道改善工程採購案」等2採購案,投標未滿三家而流標,復與無投標真意之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中共同謀議,由許○中以順○公司名義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