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議員張○○涉嫌行賄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局長案,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
張○○係南投縣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其名下持有南投縣○○鎮○○段0001-0000、0001-0002地號土地,惟前開土地坐落○○河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內,因受水利法限制而不易開發使用,隨之影響前開土地之市價,張○○乃利用「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下稱鳥嘴潭計畫)」徵收土地及檢討周邊設施之時機,欲藉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下稱第○河川局)重啟「○○堤防延長段」之佈設,使其所有之前開土地,能因上開堤防施作而獲得徵收,且明知第○河川局局長楊○○,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綜理及監督「○○堤防延長段」之需求檢討、提報興建及用地徵收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2月12日私下邀約楊○○會面,會談中張○○主動向楊○○談及「鳥嘴潭計畫」土地徵收事宜,藉以暗示楊○○及第○河川局興建「○○堤防延長段」,以利其所有之前開土地,得以獲取如「鳥嘴潭計畫」之鉅額價購補償費,俟會談結束楊○○欲離去時,張○○即取出預先備妥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蜆精及茶葉禮盒放入楊○○座車內,希求楊○○收賄後配合佈設「○○堤防延長段」,並隨之徵收前開土地,迨楊○○駕車返家後,始發現張○○所放物品除上開禮盒外,另有現金50萬元,遂致電張○○欲退回上開禮盒及現金,惟張○○均置之不理,楊○○翌(13)日即依規定移請該局政風室辦理,始查悉上情。
全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偵辦。嗣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張○○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