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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臺東縣大武鄉長趙○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主管業務圖利罪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行政室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臺東縣大武鄉長趙○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主管業務圖利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趙○翰於民國101年至108年擔任大武鄉長及鄉公所秘書期間,負有鄉公所採購案件審核之職權,明知行政院提撥1000萬元是作為大武鄉公所轄內有關重大緊急事項預算之用,竟受廠商阮○智、顎○得、賴○強及許○由等人之請託,與各廠商共同基於主管業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將該筆1000萬元之經費,分批壓在未達公告金額1/10之額度,以規避要上網公告招標之程序,分做數筆小型除草工程進行發包核銷。先由各廠商自行提供3家以上之報價單(及借他人商號名義投標),再由趙○翰將小型工程指定給上開各廠商施作。趙○翰為使廠商可以獲利更多,竟還指示建設課承辦人將各次小型工程人車數量、單價予以調高,使各廠商得以獲得較實際出人車數量為多之費用,使各承包廠商於每次小型工程標案中,分別額外獲得3萬5500元、1萬9000元、1萬2800元、1萬1560元、2萬7600元、2萬0400元、1萬4065元合計共14萬0925元之不法利益(已扣除實際成本後再額外多獲得之利益)。

趙○翰與廠商許○由為多年好友,於101年間趙○翰甫上任鄉長之際,許○由即請託其運用職權將大武鄉公所採購水管之單價調高,以增加利潤。趙○翰明知大武鄉每年均有多件水管採購案件、送貨地點均在鄉內,依政府採購法應合併採購,竟與許○由共同基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指示承辦人將126次水管採購案件分批採購,再指定許○由承包。而許○由則向多名同業各索取多張空白收據自行填上水管單價,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出售給大武鄉公所,數年以來總共獲利不法所得達319萬6106元。

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共同偵辦,經各單位實施通訊監察及行動蒐證,並向各犯嫌執行搜索及扣押相關證據後,確實掌握上開圖利之犯罪證據,案經傳訊相關公務員及廠商均坦承不諱,並於審判中繳回上開不法所得。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趙○翰符合偵查中自白,而予以減輕其刑,並斟酌一切情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