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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包○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包○○自民國99年3月18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擔任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下稱枋山鄉公所)財經課定期僱用人員,負責辦理各項工程標案之契約書製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與退款等業務。詎包○○為償還卡債、信用貸款、繳交保險費,或支付相關生活開銷,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非占職務上持有非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5年至109年間利用渠經辦前揭業務之職務機會,以未開立收據或未繳庫等方式陸續挪用49筆履保金及32筆保固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41萬5,028元,另擅將部分保證金279萬8,833元,轉存至個人名下及不知情之配偶莊○○之金融帳戶或留存現金供私人花用而侵占入己。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