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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廉政宣導─偵辦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黎○○、袁○○及廠商劉○○、黃○○、薛○○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111.08.05

黎○○係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課長,袁○○係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領班技術員。黎○○為使廠商黃○○能順利得標「自記式液位計案」,竟利用其承辦該標案之機會,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廠商劉○○及黃○○共同謀議將兩種不同且均為獨家代理之產品併在同一標案招標,以限制其他廠商競爭,俟廠商黃○○所屬公司得標後,黃○○即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先交廠商即白手套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現金予廠商即白手套劉○○,劉○○再以信封盛裝20萬元交由不知情之子,並指示劉子轉交予黎○○。嗣黃○○履約完成並獲得全案契約價金後,再支付尾款42.6萬元現金予劉○○;此外,袁○○則係利用請購「約束通風閥帶滅焰器」之機會,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熟識之廠商薛○○擔任白手套,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劉○○共同謀議,俟劉○○所屬公司順利得標及履約完成獲得契約價金後,即由劉○○支付79萬元現金予手套薛○○,薛○○再交付現金35萬元賄賂予袁○○;其後,袁○○竟食髓知味,又利用其請購「20吋氣動式防爆抽送風機」之機會,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逕向劉○○索賄,而劉○○為使該標案能採購超過一定之數量,以降低成本獲得更大利益,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袁○○計7.5萬元現金。綜上,全案不法所得合計159萬餘元。

本案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先後於111年2月及5月間執行2波搜索,計執行搜索17處所、羈押獲准2人,另於偵辦期間密集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計30餘人次,上開犯嫌先後於偵查中各自繳回犯罪所得合計126萬餘元。嗣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嚴維德偵查終結,認公務員黎○○、袁○○及廠商劉○○、黃○○及薛○○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受賄罪,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