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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小鋼珠電玩

一、案情概述: 甲係某機關職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自 民國00年2月間起,擔任該機關收發文工作。民國00 年11月11日,因收到不詳姓名人信件,檢舉乙經營之 小鋼珠遊藝場,從事賭博行為,明知信件內容係應保 守之秘密,因接到其友人丙打電話刺探,竟洩漏謂: 「檢舉的信是寄給某主任的,我送上去了,無法拷貝 給你…檢舉信是寫賭很大,一次都十萬元,警察都不 抓。…你們自己要有一個技巧,要不然改到別處換。 如檢舉再進來,指名的我沒辦法,如普通由這邊進 來,不用再講話,一句話而已,但你要靜靜的…。」 等語。嗣後乙經由丙處得知上情,乃將賭博地點變更 至他處,繼續經營。本案經由該機關查悉後,移送地 檢署偵辦。甲被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研析: 甲負責收發文工作,卻不知保密。擅將檢舉信內容任 意告知他人,致遭被檢舉人知悉,因而觸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密罪,實屬不智,並因而失去其 職務,此一經驗教訓,實足為吾等公務人員引以為 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