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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包〇〇自民國99年3月18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擔任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下稱枋山鄉公所)財經課定期僱用人員,負責辦理各項工程標案之契約書製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與退款等業務。詎包〇〇為償還卡債、信用貸款、繳交保險費,或支付相關生活開銷,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5年至109 年間利用渠經辦前揭業務之職務機會,以未開立收據或未繳庫等方式陸續挪用49筆履保金及32筆保固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41萬5,028元,另擅將部分保證金279萬8,833元,予以侵占入己,並轉存至個人名下及不知情之配偶莊〇〇之金融帳戶內。

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包〇〇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嗣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施柏均偵查終結,認包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