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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及防弊作為」--雲林縣某鄉長涉嫌索賄案

1、 違失個案事實

(1)雲林縣某鄉公所鄉長壬,負責綜理該公所所有鄉 政業務,包括核發鄉內建築案件之建造執照等,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友人出借個人帳戶及 保險箱,供鄉長壬隱匿賄款等不法資金。癸係 L 能源公司及 M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在該鄉從 事土地開發等仲介業務,並擔任鄉長壬向特定廠 商收取賄款之「白手套」;申係 N 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酉於 108 年間係 P 能源公司董事及 P 再生 能源公司負責人,並為 P 太陽能公司董事長;戍 係 Q 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亥係 Q 公司登記 負責人;未係 Q 公司之董事。

(2)緣於 106 年間,P 能源公司在該鄉興建「太陽能 發電系統設置工程」,108 年間前開案場埋設管 線工程施作期間,經該鄉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 公所及縣政府陳情,指摘該案場施作過程有破壞當地環境等情形,酉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白 手套癸向鄉長壬表示願意支付 350 萬元擺平民 眾陳抗。由酉以 P 再生能源公司與白手套癸實際 負責之 M 公司虛偽簽立委任報酬 385 萬元之「工 程顧問委任合約」,虛列成本支出項目,白手套 癸再指示知情之申虛開立總計金額 385 萬元之 發票,並由白手套癸與申提領 350 萬元現金後, 轉交予鄉長壬,其餘款項 35 萬元則作為支付白 手套癸開立發票衍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等稅捐費用。

(3)109 年間,Q 公司與 L 能源公司合作,規劃在該 鄉申設「漁電共生型」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 能光電系統案場,委託戍取得所需土地之使用權。 嗣後 Q 公司於 109 年 8 月間向該公所申請核准 建造執照、開工審查等業務之際,鄉長壬透過白 手套癸出面向戍索賄 400 萬元,戍等惟恐工程遭 刁難,故而交付賄款 400 萬元於白手套癸,由其 再轉交鄉長壬。鄉長壬收受賄款後,Q 公司果於 同年 8 月 21 日經該公所發函通知,並於同年 8 月 24 日順利獲該公所發給該案之建造執照。

(4)鄉長壬於任職鄉長期間,利用友人帳戶藏匿犯罪 所得及不明資金,隱匿鄉長薪資以外包括不法賄 款及不明來源所得累計 3,457 萬 6,568 元。

(5)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屬實, 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檢察官於110 年 8 月 24 日對鄉長壬等 8 人提起公訴6。

2、 違失個案檢討分析

(1)違失態樣 : 鄉長壬利用職務上具有核發建造執照及受理陳 情案件之機會,向施工廠商索賄。

(2)違反法規 : A.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3、 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

(1)強化法治教育與宣導,建立廉潔觀念。

(2)強化法治教育並透過宣傳讓民眾知道檢舉管道。

(3)公務機關對人民陳情事項,應建立查核複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