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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維宣導─公務車危安案例111.05.05

一、消防車駕駛酒駕肇事案件 

★案例: 99年4月20日下午3時4分,○○政府消防局○ ○分隊隊員受理○○國中學生受傷申請救護案,途中酒駕肇事撞擊電線桿,造成隨車役男死亡,該隊隊員經○ ○警察局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該隊隊員經該局依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以違反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予以停職,其他相關管理長官予以註記劣蹟或申誡等處分。 

研析:身為公務員應知法守法,除執行公務應遵守相關規定外,更應嚴禁於執行公務期間飲酒。 

二、救護車執勤闖紅燈肇事案件 

★案例: ○○市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載送病人途中闖紅燈,撞擊小客車肇事,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經○○地 院認為救護車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但不是絕對路權,救護車執行勤務時,駕駛仍有遵守相關規定的注意義務,因本案係執行公務,是以判決該消防局賠償 18 萬元。 

研析:救護車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特種車,救護車駕駛仍有遵守相關規定之注意義務。 

三、消防車行進不慎肇事案件 

★案例: ○○縣一輛水庫消防車完成打火任務後,回程於準備右轉時不慎撞到右前方欲直行之騎乘摩托車的一對80多歲老夫妻,造成1死1重傷的悲劇。 

研析:本案疑因水庫消防車載運用水後,車身重量增加,右轉時有視線死角肇禍。

-轉載自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