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總醫院醫勤室醫務行政員黃○○承辦三軍總醫院105至109年間之「照顧服務員暨護理佐理員勞務外包案」,明知依契約每年度應辦理合約廠商工作證換證作業,未繳回工作證之廠商依契約規定,每人次罰款新臺幣(下同)500元,罰款由三軍總醫院自每月應付驗收款項中抵扣。詎其竟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意,僅就未繳回之部分張數依契約扣款,其餘部分則向承攬廠商佯稱以每張500元收取現金之方式,充作罰款並由其保管而未繳庫,致廠商陷於錯誤進而交付之,黃○○得款後將詐得現金作個人花用,俟東窗事發始要求廠商取回現金並按契約扣款。
三軍總醫院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自109年3月1日至12月底間均無償發放國家徵用之防疫口罩,供外包廠商所屬在院內工作之領班、護佐及照服員使用。詎惠○公司負責人楊○○竟罔顧斯時國內疫情嚴峻,防疫口罩為重要防護裝備,仍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未全部交付予所屬照護人員使用,竟先後將前開防疫口罩分別出售予所屬員工及友人合計5,000餘個,復楊○○牟私營利後食髓知味,監守自盜,再將2萬多個防疫口罩搬運他處據為己有。
另楊○○明知三軍總醫院給付之契約價金已包含護佐相關勞工保險費用,楊○○應據實為其員工投保並提出證明文件作為向三軍總醫院驗收、請款之依據。詎楊○○明知未為員工投保,竟與該公司幹部謝○○、徐○○、吳○○、雍○○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大量偽變造勞工保險局投保紀錄並行使,致使三軍總醫院誤信惠○公司有為員工支付勞保費用而予驗收撥款,足生損害於國防部及三軍總醫院對於驗收及罰款管理之正確性,不法利益共計356萬1,500元。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派駐本署檢察官王如玉指揮本署肅貪組廉政官偵辦,於110年4月執行搜索並約詢相關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被告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惠○公司楊○○等人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變造公文書等罪嫌,全案於111年3月25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