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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宣導─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技工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結提起公訴罪。111.04.07

陳○○民國101年12月起至108年2月承辦臺南市仁德區道路挖掘路證核發及竣工後之接管審核等業務期間,對於所承辦業務有相關裁量職權,詎其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後向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及其員工李○○、奕○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黄○○等人索取賄賂,而蔡、李、黃等3人,為避免工程期間遭刁難及施工逾時遭提報裁罰,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别交付予陳○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元之現金,及安裝於陳○○之配偶所經營之飲食店之冷氣費用5萬元,不法所得合計9萬元。

本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佰達偕同本署南調組駐署檢察官蔡杰承,指揮南調組廉政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於110年7月執行搜索,並於同年8月至10月密集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計12名,認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另廠商蔡○○、李○○及黄○○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全案由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2月23日偵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