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廉政宣導─嘉義縣前議員汪○○等人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08萬元等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被告汪○○、鄭○○各均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行貳年111.02.15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嘉義縣前議員汪○○等人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08萬元等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被告汪○○、鄭○○各均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行貳年

汪○敏於民國98年至103年間,擔任嘉義縣議會第16屆、第17屆議員,竟與其妻鄭○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前後以鄭○芳、汪○龍充當人頭助理,並檢附不實聘書、人頭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向嘉義縣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嘉義縣議會承辦人,依汪○敏提供上開不實申請資料,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掌管之相關經費核銷文書,並按月撥付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款項,至鄭○芳、汪○龍人頭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208萬2,199元,足生損害於嘉義縣議會對於公費助理補助款管理之正確性。嗣鄭○玲不定期前往銀行,持用鄭○芳、汪○龍人頭帳戶存摺、印鑑或提款卡提領現金,挪為個人私用。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嘉義地檢署指揮偵辦,於109年8月26日,廉政官持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汪○敏、鄭○芳、汪○龍等人住家等3處執行搜索,汪○敏、鄭○玲等人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深表悔悟,並自動繳回不法所得208萬2,199元。案經嘉義地檢署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認被告汪○敏、鄭○玲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第1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各均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罰金伍萬元及褫奪公權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