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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新竹縣政府官員林○斯等人協助廠商不法取得標案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111.01.11

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立案調查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處長林○斯於民國107年擔任該單位技正期間,與時任處長羅○傑,涉嫌收受賄款新臺幣15萬元、10萬元,共同不法協助桃園地區萬○豐公司負責人陳○正、合夥人張○宸取得新竹縣政府107年度道路及橋樑安全檢測標案,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欣蓓指揮偵辦後,與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共組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案經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等於111年1月6日、7日搜索多處地點,約詢被告林○斯、羅○傑、陳○正、張○宸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正、張○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陳○正獲准,張○宸則由桃園地院裁定具保15萬元。林○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至羅○傑雖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由檢察官諭知具保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