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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買房換屋事前應有的權利不可不知!111.01.06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1年1月5日第157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長榮久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長榮久盟公司)與政安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安廣告公司),於銷售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ONE」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長榮久盟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政安廣告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至「大坪林ONE」建案接待中心看屋時,銷售人員表示須先支付定金始得審閱契約。經公平會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購屋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包括購屋重要資訊,最足以充分揭露交易標的真實情形及雙方權利義務,又契約書由建商單方擬定,銷售方居於資訊優勢地位,且契約條款涉及專業用語與繁複法規,應予購屋人給付定金前充分審閱契約之機會,始能審慎評估。所以如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資訊弱勢之不利地位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而顯失公平,同時對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亦形成不公平競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