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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被告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111.01.06

林○○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至108年12月9日擔任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嘉義市政府環保局)綠能服務管理中心主任,負責執行該局各式能源補助及相關推動計畫、綜理該中心業務協調及執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8年11月間,將其職務上所保管持有該局原用以績效獎金發放之禮券411 張(價值4萬1100元)之公有財物,購入價值7萬5980元之Gogoro3 系列電動機車供己私用,餘額3萬4880元則刷卡支付。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完竣移送嘉義地檢署並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嗣經嘉義地院一審判決,認被告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處有期徒刑贰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