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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偽造私文書罪111.01.06

黃○○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起擔任嘉義市動物收容所(現為嘉義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下稱動物收容所)臨時人員,負責動物收容所餵養管理、動物之認領或領養及文書管理等業務,於109年3月間,於未經允許下,將該所之兩盒「舒泰50」麻醉藥劑(市價 1200 元)侵占於己,並帶回自家私用。並與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人員賴○○共犯偽簽「拾獲動物棄養切結書」25筆,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完竣移送嘉義地檢署並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嗣經嘉義地院一審判決,認被告黃○○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黃○○與賴○○等共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