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機密維護宣導─因舊識,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提起公訴111.01.04

余○○於109年3月間因職務之便,知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偵查隊刻正偵辦以洪○○為首之治平案件,然因余○○與洪○○為舊識,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將該隊預計搜索洪○○等人之應秘密消息洩漏予洪○○之黨羽,洪○○即以通訊軟體指示相關共犯將涉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利罪嫌等相關證據予以隱匿。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於109年12月30日執行搜索,並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余○○獲准,因認余○○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於110年12月6日偵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