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紀案例】抽屜裡鈔票借用一下真的無要緊??
壹 案情摘要: ○○郵局儲匯經辦員甲於 102 年 5 月某營業日,將其業務上所經管之 現金新臺幣 50 萬元,拿給鄰座同仁辦理劃撥儲金交易,存入渠本人劃撥 帳戶內,供自己與他人交換支票兌付使用。甲於案發後多方電話連繫籌 措,經家人及同事借款,雖於當日晚回補該款,惟其挪用職務上保管現金, 觸犯刑法業務侵占之行為仍成立。
貳 犯案動機: 甲因個人開出之劃撥支票到期,恐因存款不足退票,並因誤信友人承 諾當日將歸還新臺幣 50 萬元,遂於現金未及時到位,情急之下心存僥倖, 認為先行挪用公款俟家人攜來還款即可補回,豈料現金未能如願回補而爆 發本案。
參 具體改善措施:
一、營業單位主管加強走動管理,督促各窗口確實執行大筆現金應即繳 交主管收存金庫之規定。
二、加強員工法紀宣導,建立員工崇法務實觀念與正確人生觀。
三、請營業單位主管加強屬員之言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做為平日管理 上之重要依據,遇有考核違常員工,主管應加強防範措施。
肆 査處結果: 一、行政責任: 甲辦理儲匯壽險業務不按規定報帳,情節重大,案經管轄郵局考成 委員會決議及經理核定,依「交通事業人員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規定,予以記 1 大過處分。 二、刑事責任: 本案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並應 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6 萬元。(引 用法條:刑法第 336 條)
伍 結語: 甲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挪用營業用之公款,雖即於當日繳還,然已 違反現金保管規定並觸犯刑章,依法移送法辦。籲請同仁切莫心存僥倖, 誤認挪用公款只要未被發覺前時回補即可船過水無痕,待案發後懊悔為時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