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文化資產局前水下資產調查科科長蕭○○涉嫌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等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110.12.08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文化資產局前水下資產調查科科長蕭○○涉嫌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等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緣行政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通過將綠能科技列為「5+2」產業創新計畫之一,並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最關鍵的發展項目,至114年風力發電累計裝設6.7 GW(陸域1.2 GW+離岸5.5 GW),致力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並於105年12月9日通過「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故開發商開發離岸風力發電前,均須事前提報調查計畫及報告送文化資產局審核,然時任文化資產局水下資產調查科科長蕭○○,見其有初審開發商所提出之初步調查報告及細部調查計畫之機會,並得於列席專案小組會議及水資審議會時表示意見,認有機可趁,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先向譚姓商人要求分潤製作上開調查報告之利潤,再於106年間陸續向各開發商暗示須商請譚姓商人所經營之○帝公司製作調查報告,俾順利通過審核,以加速裝置離岸風電設備。譚姓商人則基於不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之犯意,以每案新台幣(下同)9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代價向永○公司等公司,收取10案、合計895萬元報酬,依約交付172萬元賄賂款與蕭○○。而蕭○○隨後亦食髓知味,利用文資局採購水下無人遙控載具、側掃聲納儀、底層剖面儀及雲端火災預警系統等設備,再基於違背職務收取賄賂之犯意,以綁標及圍標之方式,讓與譚姓商人配合之廠商及劉姓商人得以取得標案,並從中收取685萬元賄賂款。

 本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據報後,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長期蒐證,掌握行、收賄犯罪事證後,於109年3月9日、8月5日經該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進行同步搜索涉案人員住所及辦公處所18處並傳訊涉案人員及證人等,相關公務員及涉案人員於訊後,均坦承不諱。案經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後,蕭○○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等罪嫌及譚姓商人等5人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部分,於110年11月24日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吳○○等3人及玉○公司等4家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部分,則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蕭○○收取賄賂之金額總計達857萬元(其中已繳回部分共222萬元,其餘犯罪所得635萬元未扣案)並經該署檢察官建請法院應予沒收或追繳,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