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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童姓民眾行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人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110.12.01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童姓民眾行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人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童姓民眾為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之股長江○○,降低桃園市蘆竹區南華段168之2地號國有土地標售價格及加快辦理期程,於108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辦事處民眾洽談區內,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自其所有之行李袋取出涼感圍巾2條,並當場在其中1條涼感圍巾之透明塑膠袋內,放入裝有新臺幣1萬2,000元現金之牛皮信封,作為江○○辦理上開土地標售事務之對價而行賄,經江○○當場制止,童姓民眾便將上開財物留置江○○辦公座位區前方之收發登記桌。本署調查竣事後,移由桃園地檢署周欣蓓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罪嫌起訴,經法院審理認童姓民眾因僥倖圖便利而行賄公務員,破壞國民對公務員不可收買及執行公務員廉潔之信賴,判決童姓民眾有罪,處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