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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11.08

李○○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之送達取證、開徵及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明知對於前配偶張○○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應自行迴避,且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於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據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辦理。詎李○○竟違背上開法令並基於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直接圖利張○○之犯意,分別幫助張○○逃漏100年度計8,045元、101年度計1萬1,554元及102年度計7,535元共3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共計2萬7,134元。

案係李○○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政風室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經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13、216、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