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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宣導─機關內部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可否申請提供?110.10.19

壹、案例事實:

經濟部就一則法律適用疑義問題,致函向法務部洽詢,由於該問題涉及專業法規之適用,且關係不少人之權益,於是法務部邀集學者專家與相關機關,共同研商,獲得結論後,才把研商結論函復經濟部。王先生因為該案件解釋結果,會影響他的權益,所以,向法務部請求提供前述行政資訊,包括:法務部答復經濟部的函文,以及前述會議紀錄。不久,法務部函復王先生,僅同意提供前述函文,卻不同意提供該會議紀錄。請問王先生依法可否要求提供該會議紀錄?

貳、法律解析:

一、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保障民眾權益,並促進行政程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進而達成提昇行政效率之目標,行政資訊固然以公開為原則。惟部分特定資訊,基於其性質之考量,尚不宜公開,以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公務執行或保護個人權益、隱私。所以在法律上仍有一部分資訊是屬於限制公開的範圍。

二、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一)公開或提供有危害國家安全、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四)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六)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三、本案例的情形,屬於上述第(三)款「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此機關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及易滋後遺症 (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加以限制。

四、所以,王先生請求提供之2項行政資訊,其中法務部答復經濟部的函文,無應限制公開的情形,可以申請提供;而有關會議紀錄部分,基於前述理由,依法應不予提供。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44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

(轉載自法務部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