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政府採購法不慎公開底價案例
錯誤行為態樣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 80%保留決標, 不慎宣布底價 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 商報價低於甲 機關核定之底價 8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 出書 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 不慎說出 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 1 次 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 署以違反刑法第 132 條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 3、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
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 課程,或請主持 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 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 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 標主持人主持 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 事發生。
資料來源:國防部 資料日期:1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