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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程依規定確認竣工

1.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2.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並確認廠商是否已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另應檢查工地周圍下水道之側溝、連接管、箱涵等是否排水通暢,以確認是否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