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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配合事宜

新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配合事宜

一、新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107年12月13日全國同步實施,其中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二、因此:
   1「本市公所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其二親等以內親屬」。
   2「本市市代表、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代表二親等以內親屬、其代表助理」。
   上述人員有擔任社團的幹部,該社團並向本公所申請補助,必須依前項法令規定:

(一)於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由上述人員填寫如附件之【事前揭露表】(只有上述人員有擔任社團的幹部,向本所申請補助,一定要填寫【事前揭露表】;如果身份為議員、里長、鄰長等其他身份人員,則不用填寫)。

(二)於補助成立後,本所應主動公開其補助身分關係於本所網站供公眾線上查詢→由機關填寫【事後公開表】,並連同【事前揭露表】一併公佈於本所網站。

三、由於新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若申請補助團體有上述人員擔任社團幹部,並向本所申請補助,敬請配合填寫【事前揭露表】,避免觸法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