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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建管人員違法核發建造執照圖利案 案例

建管人員違法核發建造執照圖利案

1、案情摘要

甲係某縣政府建設局建管課技士,明知某地號土地為 山坡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於上開土 地申請興建建物,需先檢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等文件,報經縣府審查核准開發;並申請雜項執照,從事前述建築 開發所需整地、水土保持設施之設置及其他必要之公共安 全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始得申請建造執照。惟其竟在業 者未依前開程序報准開發,並申請雜項執照完成相關公共 安全工程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前,即逕行簽請上級長官核發 建造執照,使業者領得建造執照,得以順利興建九百五十 六戶房屋販售,讓業者直接獲利四億零四十萬元以上。案 經臺東縣調查站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同院刑事庭審理,認甲犯 00 年七月十七日公佈施 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將其判處 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褫奪公權捌年。

2、關心的話

甲於庭訊雖指出,受理申請案時其甫到職,對相關法 令尚非熟悉,然院方認從業人員均應戮力研習相關法令, 並以調閱相關前案、向同事、長官請益等方式,竭力於作 業流程、查證方法之瞭解與熟悉,而對甲為有罪之判決, 因此吾等人員平日處理民眾申請案,應仔細查證,依程序 處理,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