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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公務車駕車打盹釀禍案件

○○市議員○○○的公務員妻子○○○搭乘公務車出差,因公務車車禍身亡,該市議員認為是公務車駕駛過失,造成車禍,因此申請國賠,市府則主張該公務員乘車打盹,未盡監督公務車駕駛之責,嗣經法院判決,認為該公務車駕駛有過失,判決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470餘萬元。

研析:駕駛人對於自身健康狀況之管理非常重要,本案駕駛人因疲勞而無法安全行駛車輛時,未向所屬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致人因而死亡,除應負國賠責任外,另亦造成人民對於政府之負面觀感及不信任,影響極鉅,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