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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篇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篇案件範例

1.被告陳○○任職某公務機關,擔任採購人員,於105年底辦理某採購案,要求A公司負責人宋○○提供3家廠商報價單,並交付宋○○標案相關文件
2.經檢察官調查,被告陳○○曾經向宋○○表示,如果流標,當年度保留款就沒有了,故必須準備3家廠商參標。經檢察官認被告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規定,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之規定,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提起公訴。
3.因被告自白犯罪,臺北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判決陳○○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因瀆職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